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重大缺失方面,证交所经查泰山对于处分全家股权评估及执行,未依其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程序及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规范办理,核有证交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查核作业程序」第9条规定情事。

违反重大讯息之查证暨公开处理程序上,泰山决议事项符合证交所「对有价证券上市公司重大讯息之查证暨公开处理程序」第11条第1项第12款应办理重大讯息说明记者会及第13条之1第1项第6款应申请暂停交易情事,惟泰山当日未依相关规定办理;又泰山12月2日针对该案所发布重大讯息仅揭露决议处分股数,资讯揭露显有不足,有违反同程序第3条规定情事。

因该案违规情节重大,证交所除函请泰山洽非签证会计师进行投资循环内部控制制度专案审查外,同时已函请泰山拟定重大讯息揭露改善计画,要求其董事长、总经理于董事会及股东会报告违规缘由及改善情形,相关人员及发言人并应于6个月内至证券专业机构接受证券法规研习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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