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届立法委员台北市第3选举区(中山、北松山区)缺额补选」将于1月8日登场,北市劳动局呼吁,雇主不得影响劳工行使投票权、应给予劳工休假、如劳工同意当日出勤,应依出勤时数加倍给付工资,未依法给假、给薪,最高可罚100万元。
劳动局长高宝华指出,因投票权只能在1月8日当日行使,所以投票日不能再协商与其他工作日对调,若具投票权且该日原属工作日的劳工,应给予放假一日,工资照给,至于劳工当日原本就不用出勤,已可顺利投票,不论免出勤的性质为何,都没有补假问题,也不须另给假给薪。
高宝华补充,若雇主徵得劳工同意于投票日出勤,应加给工资,并给劳工合理时间往返投票,举例来说,劳方时薪为180元,劳雇双方原约定当日出勤8小时,若劳工外出投票2小时,返回工作6小时,雇主须加给6小时工资,则当日应加给工资为6小时 × 180元;如当日为原约定休息日,则应依休息日出勤加给的规定给工资,当日应加给工资为2小时 × 180元 × 4/3 + 4小时 × 180元 × 5/3。
高宝华提醒,雇主必须尊重劳工投票权,不能阻碍或妨害劳工投票,未依法给假、给薪,最高可罚100万元,呼吁雇主切勿以身试法,设籍在该选区且具有投票权的劳工,也要注意自身的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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