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人妻发觉张姓丈夫在外拈花惹草,与某养生馆的吴姓女员工发生至少30次性行为,她知情后大受打击,暴瘦数公斤,并向吴女求偿165万元抚慰金。台中地院审结,认为难凭张男单方面的自白就认定吴女侵权,驳回请求。

判决书指出,张妻主张,台中一处养生馆的吴姓女员工明知张男已婚,仍于2021年3月至2022年4月之间,于台中市各处汽车旅馆及自己的租屋处中与张男陆续发生30次性行为,她知情后精神大受打击,更因暴瘦影响身体健康,故依法向吴女请求非财产损失165万元。

对此,吴女表示,她是养生馆员工,工作时会与客户肢体接触,但不曾做出踰矩行为,张男仅是她的客户,并为了自身的家庭纠纷随意报出她的名字,且张男亲笔写下的自白书中,误写她的姓名,均可得知张男与她并不熟识,认为自己并无侵害张妻的配偶权。

台中地院审理时,张男证称,去养生馆消费时认识吴女,有主动告知已婚身分,事后多度与吴女相约至汽车旅馆开房间等语;法官认为,张男对于与吴女性交的次数说词反覆,且张男恐为挽回婚姻而夸大事实,故认定其证述内容有瑕疵,也难凭张男的单一说词就採信张妻的说法,故驳回张妻求偿请求。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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