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东一名照服员先前数度与14岁少女发生性行为,或是触摸少女的胸部与私处,案经少女报警处理后,全案才曝光。屏东地院审结,考量男子以支付40万元与少女达成调解等,判其应执行9月及8月徒刑,均缓刑4年,期间交付保护管束。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屏东一名男子为照顾服务员,2016年间2度与当时年仅14岁的少女A发生性行为,此外男子也5度伸手触摸A女的胸部与下体,全案经由少女向警局报案后,才初次曝光。
A女接受警询时,称自己在违反意愿的情况下与男子发生性行为多达20次,但接受侦讯时又改口称,「数不清楚,不知道几次,部分是自愿,部分不是,但无法确定自愿及非自愿时间」等语,检察官认为A女前后供述不一致,难认男子有强制性交或强制猥亵的行为,仅以犯刑法第227条第3项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性交及猥亵罪嫌将男子起诉。
屏东地院审理时,法官认为,男子明知A女未满16岁,身心发展尚未成熟,却仍与A女发生性交及猥亵行为,显然已经影响A女的身心健康及人格发展;但考量男子犯后坦承犯行,并以支付40万元与A女达成调解等情状。依犯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共2罪,各处有期徒刑7月;又犯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猥亵共4罪,各处有期徒刑4月。不得易科罚金部分,应执行有期徒刑9月,得易科罚金部分,应执行有期徒刑8月,均缓刑4年,缓刑期间交付保护管束,并须接受2场法治教育。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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