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杨姓男子于2021年间,开车载女友返家,趁女服用安眠药昏睡时,将其裙子脱到脚踝,仅着内裤,被女子父亲发现报警提告性侵;杨辩称,是为让女友「好睡」,没有性侵,一审法官认为杨说法合理,判杨男无罪,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杨姓男子驾驶自用小客车载女友返回住处,将车停中华路1段附近路旁之车上,利用女友睡着不能抗拒,褪下其裙子欲为性交行为,因当时有人上车而未得逞。
杨男于是开车载女友返回住处,却被女方父亲看见,女儿怎裙子退到脚踝,只穿1条内裤,认为女儿遭性侵,女儿不断怒骂杨,愤而报警提告;杨姓男子辩称,脱裙子目的是让女友好睡觉,帮她盖棉被等语。
被害人称,杨男案发前几天把她载到旅馆,发生性关系,所以她认为杨趁她不省人事时,企图对她做这些事情等语;但当天仅在寻找下半身衣物之情况,无法证明女子下半身衣物遭褪去之原因。
被害人父亲称,女儿返家后看到她有盖棉被,还在睡觉的状态,所以我就让她休息,过一阵子他们两个有争执,他就出去看,从驾驶座车窗看进去,看到她的双腿,她的内裤还是短裤掉在驾驶座上,后来很生气在讲杨脱她裤子。
一审法官认为,根据双方证词,女子当时仅穿着内裤、裙子退到脚踝,但没有证据证明杨男是否有欲性侵的意图,另被害人之陈述有瑕疵,论罪科刑之根据,即难认为适法,因事证不足,判无罪,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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