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姓男子在2019年以介绍「教官」训练从事性行为2个月,即可取得300万元报酬为幌子,诱骗少女为他口交并用手机拍下过程,台湾高等法院驳回上诉,依引诱使少年被拍摄性交行为之电子讯号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4月,可上诉。
黄男以假的身分传送讯息向少女表示,要介绍「教官」训练从事性行为,之后他再以「教官」身分与少女联繫,要求她与其发生性行为,少女受其引诱替他口交,他在过程中持其所有之行动电话,录制少女口交行为的画面。
新北地方法院一审及高院二审审酌黄男仅为满足一己私欲,以高额报酬引诱使少女被拍摄为性交行为之电子讯号,侵害少女对于性与身体之自主决定权,并使少女成长过程留下难以抹去之阴影,判刑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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