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仲彦12年前担任台北市议员时,利用人头诈取助理补助费5万多元,去年最高法院依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将他判刑3年10月定谳,他入狱服刑后提释宪拚翻案,主张就算他有领取助理补助款,也未侵害公务员执行职务廉洁公正之法益,宪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2011年11月至隔年2月,童没有实际聘用蔡姓男子为助理,竟指示康姓助理制作蔡的聘书,向市议会诈领补助费,且助理的张姓妻子也未从事助理工作,他也让她挂名担任议员公费助理,登录在市议会春节慰劳金清册。
检察官接获检举后展开调查,侦结后将童仲彦起诉,但他辩称,确实有聘用蔡男任助理,蔡因认同他的政治理念,所以将其薪资回捐给议员服务处使用,并未诈领助理补助费。最高法院认定童诈领补助费为5万1842元、判刑3年10月确定。
童仲彦主张,申报公费助理费与议员职务纵有密切关联,亦非行使职务,他纵领取助理补助款,亦未侵害公务员执行职务廉洁公正之法益,且系争规定之罪行与法定刑显失均衡,违反罪刑相当原则与比例原则。
童说,贪污治罪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具体财物与财产上不法利益,无正当理由即予区别对待,违反平等原则,且确定判决对兼任助理之认定见解,侵害他基于议员身分代表人民行使地方自治之权利及人身自由权,声请法规范及裁判宪法审查。
宪法法庭第四审查庭由审判长吴陈镮、黄昭元及吕太郎审理后,认定童只是就公费助理补助费于系争规定下适用与否,以及法院事实认定之争执,尚难认本件声请具宪法重要性或为贯彻声请人基本权利所必要,一致决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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