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男前年携带金属制工具,于台中市外埔区某农田涉嫌偷窃水井电线约20公尺,一审判10月徒刑,陈不服上诉,辩称手伸进水管是「抓蛇」惨遭白铁水管夹伤手,否认携带凶器偷电线;二审认为,陈手受伤见骨却不打119求救,携带剪断电线器具,具有危险性,自属凶器,维持原审判,驳回上诉,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陈嫌携带有危险性、并足供凶器使用之金属制工具,陈涉嫌先剪断电源开关,并将窃取得手的电线装入帆布袋内,犯案时左手却不慎遭水井管路夹住受伤;总共剪断并窃取水井电缆线管线约20公尺,3个黄铜制的开关也都被偷窃。
判决书指出,陈嫌打电话叫张男快去救他,直喊说「他要死了」张男赶抵时发现,陈的手指到虎口的部分都被水管夹着拔不出来。张证称,陈不断唉叫,当时见其手已见骨,鲜血直流,很严重了,赶紧帮陈脱困送医。
陈嫌辩称,他当天经过发现农田发现有蛇迹于是去抓蛇,当时手伸进去农田水井内,却被水井的白铁水管夹伤,并没有要偷水井电线的意思,也没有携带凶器。
判决书指出,警起获老虎钳或大剪刀般凶器发现陈前往行窃时,先剪断电源开关的电线,再剪断水井电线,窃取电线及铜制开关阀之人,若陈因抓蛇才不慎发生意外,何以左手的伤势都见骨了,无法自行脱困情况下,竟不拨打119求救?可见其心虚,因此不採信。
二审审酌,陈有多项窃盗前案纪录,也曾涉嫌在工地内偷窃电线,并贩售给资源回收商等,犯案时也是使用金属制之凶器,包括,扳手、钳子、螺丝起子、大剪刀剪断等,在客观上足对人之生命、身体构成危害,具行凶危险性,自属凶器之一种,二审驳回上诉,仍维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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