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岁的游姓男子提起刑事自诉,指控罗姓医师为他进行摄护腺手术后,他无法射精,医师涉犯伤害致重伤罪,但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认为,医师的手术符合医疗常规,游也无法举证证明与医师手术有关,判决无罪。可上诉。

游男指控,2018年8月6日罗对他施以摄护腺手术(经尿道前列腺雷射切除手术),术前完全未告知术后无法正常射精,严重减损生殖机能,致他生殖机能严重减损,罗在手术说明同意书也完全未提及术后无法正常射精严重减损生殖机能极重要事项,涉犯诈欺罪。

台北地院审酌医事鑑定报告等资料,认为罗姓医师手术的时间合理、操作过程符合常规,都未逾越专业的裁量,再加上无法证明其犯罪,判罗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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