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姓男子去年6月某日凌晨2时许,行经东港镇环湾道路时不慎翻覆,警方当天上午7时循线找到驾驶,经酒测高达0.31毫克,被依公共危险罪起诉,但法官认为,无法证明车祸当下他有饮酒,一审判决无罪。可上诉。
警方表示,循线找到郑男时,他身上有明显伤势,也承认车辆是他驾驶,随即请他回派出所说明,员警当时口头询问是否有饮酒,他表示,下班时于上班处所附近吃饭有饮酒,后来去友人家中,因家人催促快点回家,接着在返家途中为闪避路旁野狗,才导致车辆翻覆。
员警发现郑男明显受到惊吓,精神恍惚无法正常讯问笔录,因此先让他返家休息,晚间再行至所制作笔录;未料当天晚上8点的讯问笔录,他改口说,因受到惊吓、情绪紧张,且家离交通事故现场很近,就直接跑回家,把车辆丢在路上,回家后便躲在阳台上喝酒,因为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事情。
承审法官认为,员警在口头询问前,未行权利告知,过程亦未录音、录影,该次亦未制作警询笔录,加上无相关秘录器檔案等;因此,在此次交通事故时酒精浓度是否达每公升0.25毫克,无从确认,且无其他证据足认驾驶在事故前有饮酒情形,因此判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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