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如符合前述居住者的规定,其111年度的所得应于112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结算申报书,向稽徵机关申报综合所得总额、免税额及扣除额,有应纳税额者应于申报前自行缴纳。
外籍人士如居住在台北市或高雄市,请向台北国税局或高雄国税局(总局)外侨股办理申报,如居住地不在台北市或高雄市,请向申报时居留证地址所在地的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办理申报。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中华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指1、在中华民国境内有住所,并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者;2、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而于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留合计满183天者。
外籍人士如符合前述居住者的规定,其111年度的所得应于112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结算申报书,向稽徵机关申报综合所得总额、免税额及扣除额,有应纳税额者应于申报前自行缴纳。
外籍人士如居住在台北市或高雄市,请向台北国税局或高雄国税局(总局)外侨股办理申报,如居住地不在台北市或高雄市,请向申报时居留证地址所在地的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办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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