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房东甲君于110年2月出租房屋与乙君,租赁期间3年,每月租金5万元,惟乙君因工作地点异动提前于同年12月终止租约,并依约给付甲君违约金10万元。

该局查得甲君未将租金收入及违约金併入110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因甲君无法提示租金收入之必要成本及费用证明文件,乃依财政部颁定之费用率减除43%必要费用计算租赁所得,核定甲君漏报租赁所得28.5万元〔5万元x10个月x(1-43%)〕及其他所得10万元,除补徵税额,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

该局提醒,个人出租房屋应如实申报租赁所得,如有向房客收取违约金应依规定列报其他所得,以免漏报遭补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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