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桃园周姓男子每周2、3次用棍子、皮带、扫把殴打10岁的继女,甚至在寒冷的冬天把她关在阳台,不让她进屋内,台湾高等法院依妨害未满18岁之人身心健全罪,将周男判处有期徒刑10月,可上诉。

周男是杨姓女童之继父,2人曾共同居住在桃园市,他在2020年责打杨的脸部、手脚,并徒手殴打杨的眼睛及嘴巴,将杨关在阳台,不让杨进屋内,让她直接躺在阳台地板睡觉,在她受伤时未即时就诊给予必要之医疗照。

杨姓女童受有左侧眼眶钝伤、双侧手肘挫伤、双侧腕部挫伤、双侧手部及手指挫伤、双侧上颚内侧门牙断裂、左耳后挫伤及擦伤等伤害,身心受创。

高院审酌周男竟因认被害人难以管教,对被害人施以凌虐,对于被害人造成莫大身体痛苦及精神压力,足以妨害被害人之身心健全,所为实应非难,判处有期徒刑10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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