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一名曹姓男子与14岁少女玲玲(化名)交往,2020年12月底,曹男竟将小女友带回住处发生性行为,被玲玲母亲发现后怒告求偿80万;法庭审理时,曹男辩称两人是你情我愿,且玲玲有贞操权可自主决定,不过法官不採信其说词,判他须赔偿玲玲20万元、玲玲母亲10万元。

据判决书指出,曹男于2020年2月底、3月初开始与玲玲(化名)交往,曹男明知玲玲是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人,竟于同年12月间某日晚上,在住处内与玲玲发生性行为,玲玲母亲怒告曹男所为侵害女儿贞操权、身体健康权及她身为父母之身分法益,要求曹男赔偿2人各40万元。

法庭审理时,曹男未到庭仅提出书状,称虽自己触法,但身体权是以破坏身体完全为前提,贞操权则是为自主决定权所设,以违反他人性自主意思为前提,他与玲玲当时是男女朋友,是在两情相悦、你情我愿之下发生关系,因此他并无不法侵害玲玲身体、贞操之人格法益,而玲玲母亲求偿金额过高。

法官认为玲玲当时未满16岁,尚属无性自主能力之人,并无同意他人亲密接触身体之意思能力,纵使曹男未违反玲玲意愿而与之发生性行为,仍难谓非侵害玲玲身体、健康、贞操权,曹男仍应对其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判其须赔偿玲玲20万元、玲玲母亲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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