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降低权证发行人调节避险部位之税负成本,以提升其报价品质及投资人参与权证市场意愿,促进权证市场发展,财政部参採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意见,拟具「证券交易税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併同立法委员曾铭宗等20人、江永昌等17人及台湾民眾党立法院党团提案之「证券交易税条例增订第2条之3」条文草案,经周一立法院第10届第7会期财政委员会第7次全体委员会议审查完竣,在朝野立法委员共识下,依行政院提案版本审查通过。
财政部说明,立法院财政委员会周一通过之「证券交易税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重点如下:
一、增订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发行认购(售)权证,于该权证上市或上柜日至到期日期间,基于履行报价责任规定及风险管理目的,自本条文生效日起5年内,出卖认购(售)权证避险专户内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可之标的股票者,其每日交易成交总金额在避险必要范围内之部分,证券交易税税率由现行千分之3调降为千分之1,并授权财政部会商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就避险必要范围之认定基准等及其他相关事项订定子法规。
二、增订代徵人及证券自营商应将权证避险专户之交易明细列具清单,依规定期限送交税捐稽徵机关。
三、因应权证避险股票交易证券交易税税率调整,证券商及稽徵机关亦须配合修正相关作业系统,且财政部须会商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订定子法规,爰定明相关条文自公布后6个月施行。
四、删除加徵滞纳金计徵方式及代徵人或证券自营商逾缴纳期限30日仍未缴纳税款者移送强制执行之规定,回归税捐稽徵法第20条规定办理。
财政部表示,上开修正草案有助改善权证造市品质,创造有利投资环境,提升权证流动性,活络股权市场交易,该部及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将赓续与立法院朝野党团及立法委员沟通说明,俾利该修正草案儘速完成三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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