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局说明,依外国特定专业人才减免所得税办法第3条规定,申请适用前揭租税优惠须取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发之外国特定专业人才聘雇(工作)许可文件或持有内政部移民署核发之就业金卡。
且同时要符合三项规定:(1)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国居留;(2)在我国从事与其经认定之特殊专长相关之专业工作;(3)于受聘从事专业工作之日或取得就业金卡之日前五年内,在我国未设户籍且非属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始可适用。
「受聘雇从事专业工作之日」及「取得就业金卡之日」前者指劳动部或教育部核发外国特定专业人才聘雇(工作)许可函所载的聘雇期间始日,后者为就业金卡所载发卡日期。
企业招聘外籍人士时,应熟悉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公告有关外国特定专业人才的规定,符合租税优惠条件的外国特定专业人才,应于各该年度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填报外国特定专业人才减免所得税申请书,并检附相关文件提出申请,以免影响外籍人士可能的租税优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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