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向赵藤雄收贿遭判刑14年定谳入狱服刑中的叶世文,担任营建署长及桃园县副县长时,利用职务不实请领款项核销11万多元,最高法院驳回上诉,依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将叶判刑8年6月,褫夺公权4年,没收犯罪所得定谳,将由检方声请定合併执行期。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45条规定,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为被告之利益独立上诉;叶世文诈领公款遭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判刑后,他与检方都没有提上诉,他的李姓妻子为其利益独立上诉,但被最高法院驳回。
叶世文在2011年利用林口合宜宅案赵藤雄收贿,2016年最高法院将他判刑7年定谳,他入狱服刑后,2020年他另涉的八德合宜宅案及财产来源不明罪各被判刑7年半及3年定谳,检方向高院声请定执行期后,裁定执行14年。
另叶世文在桃园县副县长及营建署长任内,明知特别费及县政业务费需以公务上实际消费单据请领,却提供不实支出凭证及载明不实餐叙与赠礼对象等用途核销便笺,营建署长任内诈领2万4400元,副县长任内诈领9万3849元,共11万8249元。
高院更一审审酌叶世文身为营建署署长、桃园县政府副县长等首长级重要公务员,本应奉公守法自持,并依法据实核报各项开支费用,竟利用职务上机会而为本件犯行,行为应予非难,且犯后否认犯罪,判刑8年6月,褫夺公权4年,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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