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大陆证监会3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要求国有企业、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完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例如国企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不得超过8年,并抑制审计报价恶性竞争等。

根据中新社引述大陆财政部会计司、国务院国资委财管运行局、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4日表示,当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尚存在制度不完善、流程不规范等问题,制约审计品质的提高。《选聘办法》主要对四方面内容进行了规范。

第一是遏制恶性竞争,突出品质导向。品质管制水准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二是完善轮换规定,强化独立性要求。国企(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得超过8年,确有需要的,可按规定延长至不超过10年,之后须进行轮换。对审计细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选聘办法》也规定了不同情形下的轮换要求和冷却期制度。

第三是促进公平竞争。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第四是压实审计委员会责任,包含企业可能存在不合理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聘任胜任能力不足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独立性存疑、审计费用变动较大、轮换会计师事务所和主要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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