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彭男去年骑车在丰原区发生车祸,送到医院救治时口袋却掉出「3颗子弹」,吓坏医护人员,赶紧报警处理,经警方送鑑定发现子弹具杀伤力。一审审酌,彭未经许可持有子弹罪,处有期徒刑3月,併科罚金5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罚金,罚金如易服劳役,均以1仟元折算1日,可上诉。

检警调查,彭男基于未经许可持有具杀伤力之非制式子弹之单一犯意,于2022年3月19日前某日,以不详管道取得具有杀伤力之口径9mm非制式子弹3颗,未经许可而无故持有子弹3颗。当天上午7时许,彭骑乘普通重型机车,途经台中市丰原区时发生车祸事故,受伤严重,经人报警处理。

警方获报赶到现场,并将彭男送往署立丰原医院急救,同日上午8时许于该医院救治时,经该医院护理师发现从彭男的裤袋掉出子弹3颗,吓了一跳,赶紧报警处理。

检警查扣非制式子弹共3颗,经採样1颗试射鑑验后认定具有杀伤力,属违禁物,除试射之非制式子弹1颗已失违禁物性质,不为没收之声请外,其余2颗非制式子弹,请依刑法第38条第1项规定宣告没收。检方侦结依违反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起诉彭男。

一审法官认为,彭持有子弹对社会秩序及他人生命、身体安全构成潜在威胁,所生危害不容轻忽,但所持数量甚少未供作任何犯罪行为之用,未因此造成公眾或他人之现实恶害,犯罪情节尚非重大。

一审审酌,彭男发生严重车祸已造成重度残障,除没有收入并有重度身心障碍证明,仅依靠残障津贴过生活,家庭经济状况贫寒,最后依未经许可持有子弹罪,判彭3月徒刑,併科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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