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表示,该部已会商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研订相关子法规,将于近期对外预告。财政部说明,证券交易税条例本次修正重点,一、增订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发行认购(售)权证,于该权证上市或上柜日至到期日期间,基于履行报价责任规定及风险管理目的,自本条文生效日起5年内(即112年11月10日起至117年11月9日止),出卖认购(售)权证避险专户内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可之标的股票者,其每日交易成交总金额在避险必要范围内之部分,证券交易税税率由现行千分之3调降为千分之1,并授权该部会商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就避险必要范围之认定基准等及其他相关事项订定子法规。(修正条文第2条之3)
二、增订代徵人及证券自营商应将权证避险专户之交易明细列具清单,依规定期限送交税捐稽徵机关。(修正条文第3条)
三、因应权证避险股票交易证券交易税税率调整,证券商及税捐稽徵机关亦须配合修正相关作业系统,且财政部须会商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订定子法规,爰定明修正条文第2条之3及第3条自公布后6个月(即112年11月10日)施行。(修正条文第16条)
四、删除加徵滞纳金计徵方式及代徵人或证券自营商逾缴纳期限30日仍未缴纳税款者移送强制执行之规定,回归税捐稽徵法第20条规定办理。(修正条文第11条)
财政部表示,上开证券交易税条例修正案有助改善权证造市品质,创造有利投资环境,提升权证流动性,活络股权市场交易。该部已会商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研订相关子法规,将于近期对外预告,各地区国税局亦积极规划后续稽徵作业,俾使权证避险股票交易调降证券交易税措施于112年11月10日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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