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台藏人嘎玛赐莱、仁青曲仲、贝玛卓玛等3人,2019年遭移民署以违反移民法作成强制驱逐出国处分,他们提告请求留在台湾,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败诉,驳回3人的请求,他们提上诉,遭最高行政法院驳回确定。
嘎玛赐莱等人主张,他们在2002年首次来台,后来出境又陆续到台湾,以可停留60天不可延期之弘法事由停留签证入国,停留效期至2015年5月11日,后来他们向移民署提交疑似无国籍人民之身分与居留资料检视表,表示自己证照为偽造,属尼泊尔地区无国籍人民。
他们申请居留许可,移民署函请前蒙藏委员会(2017年裁撤,业务由文化部、外交部与大陆委员会承接)确认他们藏族身分,因此提起行政诉讼及声请停止执行,主张移民署依让他们居留在台湾。
北高行政法院认为,我国于1930年4月12日签署加入之国际联合会「国籍法公约」第1条、第2条规定,3人是否具尼国国籍,应以查得之尼国政府资料认定,而非以他们表述为认定,以避免擅自否定他国国民国籍身分而衍生不必要之主权衡突争议。
3人持以入境我国之各该尼泊尔护照,经查俱属真正,其等具尼泊尔国籍,非无国籍之人,无因身分不明而于执行遣送时,不能强制出国之情事, 且他们经查证结果确实具有尼泊尔国籍,并完成法定难民地位审查程序,纵予以强制出国,亦与「法定审查期间不遣返原则」无违,判决驳回,3人提上诉遭驳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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