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协助解决政府机关及公立学校同仁在推动业务过程,面临日益渐增的法律谘询及诉讼等案件,立法院院会今天上午三读通过「律师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新增「公职律师」制度,明定公职律师得担任政府机关(构)或公立学校之诉讼代理人,公职律师兼具公务员及律师双重身分,应加入地方律师公会。
三读条文新增,专任于政府机关(构)或公立学校以律师名义办理法律事务者,为公职律师,公职律师应加入任职机关(构)或公立学校所在地之地方律师公会。任职机关(构)或公立学校所在地无地方律师公会者,应择一邻近地方律师公会入会。
三读条文明定公职律师得担任政府机关(构)或公立学校之诉讼代理人,并得依公务人员保障法规定担任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涉讼案件之代理人或辩护人。
公职律师离职后的迴避规定,也比照司法人员。三读条文规定,公职律师自离职之日起3年内,不得在其离职前3年内曾任职务之法院、检察署、政府机关(构)或公立学校执行律师职务。但其因停职、休职或调职等原因离开上开法院、检察署、政府机关(构)或公立学校已满三年者,不在此限。
前项人员离职后,得受曾任职务之法院、检察署、政府机关(构)或公立学校委任,于其他机关(构)或公立学校执行律师职务,不适用前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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