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人夫凌晨返家时,竟目睹一名刘姓男子只穿内衣裤与妻子共处一室,事后调阅与妻子公用的车子行车纪录器,才意外发现妻子与刘男互以「小老婆」、「老公」互称,对话内容则在谈论性行为细节,让他崩溃控告2人。台中地院审结,判2人须连带赔偿20万元为适当。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人夫主张,与妻子于2002年间结婚,去年11月他返家时,竟目睹刘姓男子只穿着内衣裤坐在卧室床上,妻子才急忙解释刘男为熟识友人,因对方有荣民身分,配眼镜比较便宜,才会邀请对方一起配眼镜等语。
人夫指出,但他事后检视与妻子共同持有的轿车行车纪录器,发现妻子与刘男在车上互以「小老婆」及「老公」称呼,内容是担忧他有无听见2人发生性行为的声响等,让他深感受辱,愤而控告2人求偿100万元精神抚慰金。
台中地院审理时,人妻否认做出侵害配偶权的行为,认为丈夫私下偷窥她与刘男的对话纪录,有妨害他人秘密的疑虑;法官勘验证据后,认定人妻与刘男均为有配偶之人,应该避免共处一室,遑论刘男下身仅穿着内裤与人妻独处,明显逾越普通男女的一般社交行为,且2人互称老公老婆,还互相倾诉爱意及讨论性事,足以认定侵害人夫配偶权,酌情后判2人应连带赔偿20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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