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署说明,财政部已依平衡税及反倾销税课徵实施办法规定,移请经济部就有无损害我国产业进行调查,经济部依该办法第12条规定应于接获通知翌日起40日内,将初步调查认定结果通知财政部;若经认定有损害我国产业,财政部应于接获经济部通知翌日起70日内,作成有无倾销之初步认定,再据以决定是否临时课徵反倾销税。
关务署进一步指出,本案涉案货物为以铝含量90%(含)以上之纯铝或铝合金为底材,表层涂布对紫外光及紫光等光或热能敏感感光胶,尚未曝光之平面印刷用版材;其货品规格为任一边长超过255公厘,厚度高于或等于0.135公厘,但低于或等于0.44公厘者;主要供下游印刷业者利用曝光方式将图案制版后印刷杂志、报纸、书籍、广告传单、教科书、包装(盒)纸、说明书、日月历、名片等平面印刷品。利害关系人如欲就涉案货物范围或公告内容表示意见或提供资料,请于公告日起20日内将书面资料提供该署。
关务署进一步表示,我国厂商进口应课徵反倾销税货物时,须提交涉案个别厂商生产并直接出口至我国之证明资料,经海关审核后,方得适用课税公告所列个别厂商税率;该等厂商税率系依据调查资料期间涉案货物出口至我国价格与其正常价格之差额计算。倘进口商欲向财政部申请接受调查,建议通知相关交易之国外出口商或制造商一併于期限内提出申请,以维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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