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电员工、前棒球国手阴经龙不满张姓女友提出分手,去年3月持刀刺死女友,一审判15年,全案上诉二审,台南高分院维持一审原判,全案仍可上诉,死者胞弟难掩失望;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下午指出,原判决未逾越法定刑度,也无明显轻重失衡、裁量权滥用情形,所量处刑度復与罪刑相当原则及比例原则无违,因此驳回上诉。
现年57岁阴经龙与张女同在台电嘉义区处配电中心工作,已交往多年,张女去年因故提出分手,去年3月17日在配电中心3楼仓库,双方谈判破局,阴男持预藏水果刀抵住张女颈部,恫称「要与你同归于尽」 、「杀死你我再轻生」,张女之后报警提告。
阴男得知张女提告后愤恨不平,3月22日上午9时15分许前往配电中心3楼办公室,持预藏水果刀,朝张女左胸、腹部接续刺击5次,其中1刀深及心臟,致右心房破裂大量出血,经送医急救不治。一旁郑男见状欲上前阻止,阴即持水果刀朝郑男挥舞恫称「如果敢阻止,我连你也杀」,令郑男心生畏惧。
嘉义地检署将阴男依伤害罪、杀人罪、恐吓危害安全等罪嫌起诉,嘉义地院一审判处15年有期徒刑、褫夺公权5年,另依伤害、恐吓危害安全罪判他8月徒刑,此部分可易科罚金;阴及检方均提起上诉,台南高分局上午驳回上诉,维持15年原判决,张女胞弟为此感到不满,认为无法达成惩治效果。
台南高分院合议庭下午指出,阴男歷次供述,均就犯案原因、动机、过程得以清楚陈述,且依据嘉南疗养院精神鑑定报告的鑑定结果,阴的辨识能力或控制能力并无欠缺或显着减低情形,且原判决就其量刑部分,已依刑法第57条各款所列情状逐一审酌,未逾越法定刑度,也无明显轻重失衡、裁量权滥用情形。
同时,检察官上诉请求就杀人罪部分从重量刑、阴上诉请求就伤害、杀人、恐吓危害安全犯行从轻量刑,原判决量刑时列为量刑因子详予审酌,且原判决所量处刑度与罪刑相当原则及比例原则无违,驳回上诉。此案伤害罪、杀人罪部分,仍可上诉,恐吓危害安全罪部分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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