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华视任职28年的赖姓美术指导,前年被公司指派担任採购公开招标案评选委员,公司以赖与厂商私下联络为由开除,赖提诉讼,一审败诉,台湾高等法院二审认定,华视不符合合解雇之最后手段性原则,逆转改判赖与华视的佣关系存在。可上诉。
赖姓员工提告主张,1993年6月16日起受雇于华视,担任资深美术指导、月资8万元,2021年自己受指定担任台语频道节目制作「音乐综艺」採购公开招标案评选委员,但华视以其担任标案之评选委员时,行为违反劳动契约及工作规则,情节重大为由,终止系争劳动契约。
赖表示,自己是首次担任评选委员,不谙规则,虽在评选会议结束前,回覆标案投标厂商映画公司在场代表人的私讯,但当时评选委员已评分完毕,不影响评选之结果,华视2021年的解雇不符合最后手段性原则,不生终止之效力,两造间雇佣关系仍存在。
台北地院一审驳回赖的诉讼,但高院二审认为,赖任职近28年才初次担任评选委员,也是初次遭华视惩戒,然担任评选委员本非赖常任性之工作,非其职务范围,华视可不继续指派其担任标案之评选委员,或以申诫、小过、大过等惩戒。
高院指出,华视对于同因标案程序瑕疵致废标的另名员工给予申诫处分,可见仍有其他惩戒方法可施,故认尚未至最后、无法迴避、不得已之手段,华视对赖之初犯行为,做成解雇之决定,不符合解雇之最后手段性原则,判决雇佣关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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