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东一间科技公司廖姓负责人3年前承揽太阳能板装设工程后,工程过程一名工人在中午1点时发生中暑,体温遽升后中枢衰竭死亡,廖男以250万与家属和解,法官认为他已有公共危险、违反公司法等前科,未注意防范热疾病,导致被害人死亡,依过失致人于死罪,判有期徒刑2月。
廖男是该公司负责人,承揽屋顶太阳能板组装工程后担任现场监工领班,姜男则负责工程发送材料,廖男本应注意雇主使劳工在夏季期间从事户外作业,应防范高气温环境引起的热疾病,应视天候状况採取危害预防措施,姜男在当日中午13时50分因工作中中暑,体温遽升引发中枢衰竭致死。
同事证称,姜男从早上8时工作至10时,休息半小时后,11时许上工,曾向他表示身体不舒服,到1楼休息处休息;现场监视器显示姜男8时3分开始在屋顶工作,同日10时1分许第一次休息,10时34分许第二次上屋顶工作,11时48分许返回仓库休息,12时25分许救护车抵达现场。
法官审酌廖男有公共危险、违反公司法等前科,未注意防范热疾病,导致被害人死亡,侵害被害人生命法益,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属鉅大、不可回復之损害,迄今已履行42%和解金额即105万,尚有给付被害人丧葬费用15万。法官依过失致人于死罪,判廖男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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