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若遗产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条规定,声请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期间,公告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及受遗赠人,于该期间内报明债权及为愿受遗赠与否声明,则可申请延长至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申报。
举例说明,甲君111年1月15日死亡,经法院于111年3月5日指定乙君为遗产管理人,乙君应于111年9月5日前办理遗产税申报或申请延期申报。但乙君申请延期申报时,向法院声请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被继承人债权人及受遗赠人于一年两个月内报明债权及为愿受遗赠与否声明,并于111年3月20日登报公告,则准予延长至112年5月20日公示期间届满后一个月内,即同年6月20日前提出遗产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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