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2条规定,营业人经查获短、漏开统一发票,应按所漏税额处五倍以下罚锾,一年内经查获达三次者,并停止其营业;为避免营业人遭处罚锾或停业处分,使用统一发票之营业人,于实体或网路平臺店面销售货物或劳务时,不论消费者有无索取统一发票,均应依规定主动开立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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