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1名25岁高姓女驾驶,昨17日下午13时许,开车行经台64线西向9.3公里处,车辆抛锚停在路肩,高女当时连繫拖45岁欧姓吊业者到场协助拖吊,过程中另名25岁毛姓拖吊业者发现抛锚车,便要将车辆强行拖走,并表示欧男不是特约厂商,无法于快速道路上实施拖吊,双方因此引发纠纷。最后警方请毛离开,但也对欧开出罚单。
警方表示,17日13时许接获报案,新北市五股区台64线西向9.3K处发生纠纷,警方到场了解,高女坚持由自行联繫之拖吊业者实施拖吊,警方告知毛男不可故意挡车不让另台拖吊业者施作,且依据交通部公路总局快速公路车辆拖救服务作业要点第10点规定,未获车主同意不得执行拖吊作业,毛男便离开现场由高女所指定之欧男实施拖吊。
警方于现场协助戒护拖吊车作业,待拖吊业务完成后,向高女表示如有需要提出相关刑事告诉,可至派出所,警方将提供协助。警方当场调查高女所指定之拖吊业者,当下未有公路总局特约厂商识别证,查询拖吊车籍亦非特约厂商,将依道路交通管理处法条例第33条第3项依法制单,可处新台币600至1200元罚锾。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