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停职中的台北市政府秘书处专门委员孙清泉,2010年2012年担任北市体育处长期间,收贿让特定民间团体得以取得公园场地优先使用权及场地使用费、保证金减免之优惠,最高法院驳回孙的上诉,依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判刑4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13万元没收,全案定谳。
孙清泉被控贪污案,台北地检署将孙不起诉,但再议后,高检署罕见未经自为侦查程序,2度撤销并命令北检起诉,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审理后,认定他触犯10个收贿、图利等罪,共贪污35万元,合併执行8年4月徒刑,上诉后,台湾高等法院二审改认定他独犯3个收贿罪。
高院考量孙男长期任公职,案发时已高升到体育处处长,综理北市辖内相关体育活动业务,于公务体系中有相当地位,仅因一己贪念,利用审核人民团体申请体育处代向管理机关(公园处)申请场地等职权,与民间业者收受贿赂。
高院认为,他收贿金额虽都不大,也查无违背职务之行为,审酌孙男犯后,歷经多年侦审,始终否认犯行,对自身错误未有任何反省或悔悟之意,态度不佳,判刑4年6月,孙提上诉,遭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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