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相关办法申请适用投资抵减对象为应于我国境内进行技术创新且居国际供应链关键地位之公司,并符合以下资格条件:在同一课税年度内之研究发展费用达新台币60亿元;在同一课税年度内之研究发展费用占营业收入净额比率达6%;112年度有效税率未低于12%。 二是公司同一课税年度从事前瞻创新研究发展之支出,得按支出金额25%,抵减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并以不超过该公司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30%为限。惟该支出不包括政府补助款及研究发展单位产生之收入在内,且应以税捐稽徵机关核定数为准。
三是公司同一课税年度购置自行使用于先进制程之全新机器或设备之支出总金额达新臺币100亿元者,得按该支出总金额5%,抵减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并以不超过该公司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30%为限。
四是公司申请适用本办法投资抵减,应于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开始前三个月起至申报期间截止日内,检附相关文件,向经济部申请审查是否符合本办法所定之资格条件。
五是公司依本办法相关规定申请适用投资抵减及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併予声明如经济部审查或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核定当年度不符资格条件规定者,是否同意变更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研发投资抵减或第10条之1智慧机械投资抵减之规定;其未声明同意者,不得变更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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