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任职台北市立某国中的潘姓教师,遭警方查获持有大麻及安非他命,且尿液经鑑验后呈现施用毒品反应,检方缓起诉处分,但校方将潘解聘,且1年不得聘任为教师,潘提告请求撤销,最高行政法院认定解聘并无违误, 但1年不得聘任为教师部分发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审。
潘l在2017年8月8日中午,遭警方查获持有含第二级毒品大麻成分之四氢大麻酚的深黄色乾燥植株1袋及第二级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袋,并经警方採集被上诉人尿液送鑑验,校方的教评会在2017年8月17日,将潘停聘并报请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准。
潘持有第二级毒品之犯行,及採集尿液经鑑验后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阳性反应而查获之施用第二级毒品犯行,遭检方处分各为1年、2年之缓起诉,潘持缓起诉处分,向校方申请回復聘任,经教评会决议回復聘任。
后来校方教评会在2019年9月27日,以潘持有、施用第二级毒品,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为由,决议解聘且1年不得聘任为教师,潘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校方的处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定,校方处分未经正当行政程序,且其程序瑕疵足以影响原处分内容之决定,并不法侵害潘的工作权利,判决撤销,校方不服提上诉。
最高行政法院认定,解聘决议并无违误,且经合法送达于潘,已生终止聘约之法效,将北高行政法院判决废弃,判决聘约关系已经合法终止,另1年不得聘任处分,因有待阐明正确诉讼类型、补正适格被告及为正确诉之声明,此部分发回原审另为妥适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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