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曾姓男子因违反银行法案件,2021年4月到中机站接受调查询问,竟偷走调查员制作的笔录初稿,中市警方侦办另案,同年9月间搜索曾的住处,意外发现并通报。曾辩称,他因服药精神恍惚,不慎顺手「误拿」,法官勘验监视影像发现,他以药袋遮掩再放入提袋,认定是「偷窃」,一审、二审均依妨害公务等罪判3月,全案确定。
39岁曾男是不动产营业员,因违反银行法案件在2021年4月15日到调查局中部地区机动工作站接受调查询问,趁机偷走笔录初稿。台中市第五警分局同年9月29日因调查另案,搜索曾男的中市住处,意外查获该笔录初稿,全案由北机站移送台中地检署侦办起诉。
曾男坦承带走笔录初稿,但否认偷窃,辩称并非有意带走,而是误拿,当天做笔录很久,他在过程中,有服用自律神经放松药物,人很疲惫、精神不佳,直到回家打开包包才发现该笔录初稿,他放进废纸堆抽屉后,就没再动过,并指称,笔录初稿并非正式笔录,纵使偷窃应不违法。
法官勘验询问录影画面,曾男在下午4时55分从他右侧的提袋拿出药袋服药,吃完药后,竟将药袋压放在他左侧的笔录初稿上方,并一併收进提袋内。法官认为,药袋的形状、大小与笔录初稿差异很大,很难有误认、误取或不慎夹带等可能性,且曾男发现后未主动通知或尽速归还,长达5个月后才被查获,认定为「窃盗」。
法官认为,笔录初稿用于供被告确认笔录记载有无错误,存有侦查秘密,虽被告尚未签名,但不可任意拿走,曾男以药袋遮掩而将笔录初稿一併取走、放入提袋的行为,导致调查人员难以发现,显然有隐匿举动及犯意。
一审简易庭依妨害公务及窃盗罪判刑3月,曾男不服上诉,二审法官驳回,维持原判,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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