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来说,甲君于107年10月与建设公司签订房屋土地购买契约书,买卖总价金为2,000万元,签约后与建设公司协议折价200万元,实际付款金额为1,800万元,甲君于111年出售该房地,却列报折价前2,000万元为取得成本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

税局依匯款明细及协议书查获甲君仅支付折减后价款1,800万元,核定取得成本为1,800万元,并因虚增取得成本200万元致短报课税所得,除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罚。

民眾购入房地后若有减价约定,即使未重新签订买卖契约,仍应以实际支付价金为取得成本,若有误以买卖契约的总价款申报成本者,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办理更正并补缴短缴税款及加计利息,可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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