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刚递补上新竹县湖口乡县议员的范振龙,去年参选时请范姓宗亲们协助搜集受贿名单,并指示宗亲发给选民现金1000元、非宗亲则500元,新竹地方法院一审依交付贿赂罪将范振龙判刑2年,缓刑5年,上诉后,台湾高等法院二审认定,一审以刑法59条情可悯恕减刑未恰当,改判囚3年2月。褫夺公权4年。可上诉。
判决指出,范振龙在2022年9月2日登记为新竹县第2选举区县议员候选人,讵其为求顺利当选,竟请托宗亲范秉兴在新竹县湖口乡进行现金买票,对方再请他人协助买票,分别以每票500至1000元不等现金向选区有投票权之人买票,在县议员选举中投票予范振龙。
台湾高等法院考量范振龙、范秉兴坦承贿选之犯行,符合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99条第5项后段之规定,得依该规定减轻其刑,但并无情可悯恕,符合刑法59条减刑之处。 将范振龙判刑3年2月。褫夺公权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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