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署表示,为维护原住民族土地权益,辅导原住民取得原居住使用公有土地,行政院96年1月12日核定实施「补办增划编原住民保留地实施计划」,原住民族乡(镇、市、区)之原住民于77年2月1日前即已使用其祖先遗留且迄今仍继续使用之国有土地,或平地乡原住民宗教团体于77年2月1日前即使用原住民族遗留且继续作宗教建筑设施使用迄今之国有土地,向土地所在地之乡(镇、市、区)公所申请增划编原住民保留地。俟公所审认循序层报行政院核定增划编为原住民保留地,国产署即将土地移交原民会,由原民会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第37条规定辅导原住民取得承租权或无偿取得所有权。

国产署进一步表示,原住民就该署经管国有土地申请增划编原住民保留地,该署基于国有土地管理机关立场,协助公所会勘确认申请人使用土地情形,俟行政院核定,即配合移交原民会接管。96年至112年7月,国产署已移交原民会完成增划编原住民保留地之国有土地面积达4667.15公顷,其中位于花莲县国有土地居冠,占全部移交面积65%。

为落实原住民族土地政策,国产署赓续配合增划编原住民保留地作业,以安定原住民生计,保障原住民居住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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