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一名张姓男子(69岁)不满隔壁女邻居养的狗随地便溺,还有停车位问题,双方常因而发生争执,去年(111年)6月某日晚间,张男因为之前的嫌隙越想越「起毛䆀」(台语、情绪不好),在门口拿水管并打开水龙头后,便朝徐女身上喷水,徐女不甘受辱提告;检察官依法提起公诉。
法官审理,张男在不特定多数人得以共同见闻之住处门口外,对女邻居身体喷水,使对方衣衫潮湿并感到困窘、难堪,已公然贬损女邻居尊严,与强暴侮辱罪之构成要件相符。
法官审酌,张男与对方是邻居,竟不知和睦相处,反因细故而有强暴行为,贬损女邻居名誉,犯后坦承犯行,态度尚可;兼衡犯罪动机、目地等,又至今未与对方达成调解。
考虑张男罹患疾病,日前以简易判决处刑,张男犯刑法第309条第2项之强暴侮辱罪,处罚金新臺币8000元,如易服劳役,以新臺币1000元折算壹日。可上诉。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