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县4连霸县议员吴瑞芳,利用人头诈领公费助理费512万多元,南投地院法官今年(112年)3月审结,认定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犯行罪证明确,但审酌她犯后缴回款项,且担任议员争取建设对地方有贡献,因此酌予减刑,判处徒刑4年6月。可上诉。吴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一审法官判决,吴瑞芳未实际聘雇林姓、罗姓助理,仅以总共2万1000元聘雇刘姓助理,却要求3人提供个人基本资料、邮局帐户存折等资料,佯其有聘用公费助理,而向议会虚偽申请公费助理补助费。
吴瑞芳坦承未实际聘用林、罗2人,及实际上仅以2万多元金额聘雇刘姓助理,并向南投县议会虚偽申报及溢报薪资,使公务员登载不实;但她以所申报的公费助理补助费,私下聘用她的丈夫、儿子,还有吴姓、谢姓、余姓等人为议员助理,藉此否认有诈领补助费的不法所有意图。
法官依据邮局交易资料、相关人证述及卷内申报补助款等证据资料,认定吴瑞芳所辩私聘助理部分不可採信,使公务员登载不实、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犯行罪证明确。
法官审酌,吴瑞芳于审理时,缴回犯罪所得全数款项;且担任议员期间,为地方公共建设项目提案多件,并成功争取预算,对地方事务发展、运作贡献极多,与完全中饱私囊,及拒不缴回贪污犯罪所得的恶性有别,在客观上应足引起一般人同情,因此依《刑法》规定酌减其刑,定应执行刑为有期徒刑4年6月;就缴回之犯罪所得没收。
二审高院法官认,吴瑞芳不适用贪污治罪条例「于侦查中自白,减轻其刑」,考量其在议员任内,成功提案争取多项公共建设项,为地方贡献良多。
吴瑞芳在诉讼期间,积极筹措金钱把不法所得全数缴回,已有积极弥补犯行之态度;如果量处法定最低刑度7年,无从与完全中饱私囊,或拒不缴回贪污所得者之恶行作出区别; 法官今天(19日)依刑法第59条规定,其犯后态度显悯恕,予以减轻其刑,判处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夺公权4年。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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