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姓民眾于去年向法官评鑑委员会具状,请求对新北地方法院李姓法官进行评鑑,指法官审理其民事案件,主动请当事人合意停止诉讼,但该案之后换人承审,李法官却未交接给后手,导致案子逾4个月期限,自动撤回起诉,法评会报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审议,建议将李姓法官处分予以警告。
李姓法官承办一起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事件,主动请当事人合意停止诉讼,并告知于停止期间届满前,将请书记官提醒具状续行诉讼,吴姓民眾同意停止诉讼程序,但李法官在案件更换承审法官审理时,未告知上情,致承审法官以吴姓民眾未于4个月内声请续行诉讼为由,发函通知视为撤回而终结诉讼。
吴姓民眾以李姓法官显有法官法之应付评鑑事由,且情节重大,又受评鑑法官无正当理由迟延案件之进行,影响其权益,请求评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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