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过《房屋税条例》修正草案,推行房屋税差别税率2.0,俗称囤房税2.0,相较于预告条文,为避免囤房户透过商办、信托避税。财政部在调问内再增订非住家用房屋作住家使用,授权地方政府订立差别税率。
以及房屋为信托财产者,在存续期间,受托人为房屋税的纳税义务人。财政部举例,例如甲民眾假意把房屋信托出去,所有权就不在甲之下,不过甲却是受益人,然后甲把房屋还信托给各个不同的受托人就很有可能规避房屋税,为了防止此种情况。
未来信托房屋还是要归户,而纳税义务人是受托人,同样案例如果甲有10户非自住房屋,有8户房子信托出去,但是甲还是依据10户非自住房屋计算,但是8户的税单会寄给受托人、2户税单会寄给甲。
通常信托房屋会找银行当受托人,银行通常在信托契约会订立代为收付的条约,所以信托契约不用重订,可以向委托人收取。
至于如果是「确定」他益信托,纳税义务人还是为受托人,但是房屋户数会与受益人合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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