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莲一名2岁5个月大的男童,深夜11时许被警员发现在街头游荡,因身形痩弱、四肢纤瘦,警员便将男童带去医院就医,发现他双侧胸肋明显凹陷、额头、两眼眶下缘有明显瘀伤,两腿大腿外侧及左膝盖内侧有大小不一瘀青,身上带有严重尿味、臀部有乾掉且未处理的粪便黏着。
医院检查发现,男童体重仅约9.8公斤,有肝肿大及脂肪肝,粗大动作落在迟缓范围,下肢肌肉张力偏低、力量偏弱,语言理解能力临界发展迟缓等情形。
医师鑑定,男童持续营养不良约长达1、2个月,才会从幼童成长的50个百分位掉到3个百分位,认定男童确有因长期每日热量摄取不足,无法获得身体成长所需,导致身高、体重之增长,均明显落后于同年纪正常男童。
法官参酌,警方将男童安排在社福机构照顾时,发现男童不断吃各种食物,在验伤过程中,也对于食物来者不拒,从男童身高体重及对于食物的渴求,整体表现似乎长期缺乏正常或足够的喂养。
而男童父母每月领有育儿补助2500元,除育养男童外,还育有1女即男童8个月大的妹妹,但男童妹妹的身高、体重,与同年龄儿童相比无太大差异。
法官认,男童脸颊瘀伤等伤害为父亲造成,与母亲无关;男童虽有营养不良、生长迟滞,起因是父母经济状况不佳,能给予男童的食物营养种类欠缺铁质等成分所致,而非没有喂食导致长期挨饿。
法官审酌,本案发现前,男童生长曲线均维持在3至15百分位以上,因此无积极证据认定父母有让他「食不使饱」、「病不使医」、「伤不使疗」或其他以非人道方式对待。
一审法官判决,男同父亲犯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112条第1项前段、刑法第277条第1项之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伤害罪,处拘役50日;妨害幼童发育罪,判无罪。而男童母则谕知无罪。检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官日前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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