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姓男子今年1月因细故与林姓前妻谈判后,在前妻住家兼工厂放火,台湾高等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认定,将沈男依放火烧燬现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判处2年徒刑。可上诉。
沈男与林女曾经是夫妻关系,他因故对林心生不满,今年1月13日上午9点他骑乘机车,持汽油桶至加油站购买汽油,再乘机车到林女与自己儿子的住处,他因与林之谈判不成,将汽油泼洒地面,并使用打火机点燃汽油引燃火势。
住宅的1楼清洗室、清洗区、包装区天花板及墙壁受热熏黑或受烧烧白,2楼仓库天花板、墙面熏黑,所幸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树林分队前往现场扑灭火势,始未延烧至房屋主体结构而未遂。
一审新北地方法院审酌沈男未能与被害人林女理性沟通,即率然林的住处1楼泼洒汽油点火,倘未能及时控制火势并加以扑灭,火势将一发不可收拾,可能使居住在内之人之生命、身体、财产安全产生难以想像之实害结果,判刑2年,上诉后,二审高院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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