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少女小芬(化名)于2020年5月明知道叶姓男子没有对她强制猥亵,但却仍到北高雄某分局控告叶男。叶男不甘名誉受损,反告小芬的父母亲应连带赔偿100万元精神慰抚金,桥头地院审理后,认为小芬确实诬告叶男,判小芬的父母亲应赔偿10万元给叶男。
小芬方面主张,因为侦查不公开,此案件并没有毁损叶男的名誉,且其要求的精神慰抚金100万元过高,请求法院驳回叶男的上诉。
叶男则说,此事贬损他的人格与社会评价,严重毁损其名誉,且之前桥头地检署已经还他清白,犯案是另一名叶姓男子。纵使小芬因为误认而告叶男,也具有过失。由于小芬未成年,因此要求小芬的父母亲连带赔偿100万元。
法院调查,小芬在刑案警讯中自承加害人没有戴口罩,有看过其面貌,警方也提供真正加害人照片给小芬指认,并讯问是否可能指认错误,但小芬仍坚持她没有发生错误。不过,少年法院调查官调查时,小芬的母亲说,在检方第2次开庭时小芬就发现有可能搞错了,但小芬不敢讲,也不敢告诉家长。
少年法庭对此裁定认为小芬触犯刑法第169条第1项诬告罪,且侵害叶男的权利。桥头地院法官审理后,认为小芬的父母亲应该赔偿叶男10万元为适当。对于原判决不当,採驳回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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