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林姓男子去年(111年)10月11日下午4时许,驾驶车自小客车,沿高雄市桥头区通典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经通典路与甲典街无号志交岔路口时,不仅未注意车前状况,且行经该处必须停车再开,猛烈碰撞骑机车双载的薛男与其妻子。
导致薛男头部外伤併硬脑膜下出血、第6、4颈椎横突骨折、第7颈椎棘突骨折等严重伤势,薛妻则是多重创伤併低血容性休克、蜘蛛网膜下出血等,2人经虽经送医抢救,却都因创伤性休克伤重不治。一审法官依犯过失致人于死罪,处有期徒刑1年。检方与林男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检方上诉指称,林男虽坦承犯行,但案发后却表示:「我没钱」,毫无诚意与薛男家属和解,犯罪后态度恶劣,且无悔悟之心。
检察官指出,事发后林男曾向检方瘪是,有意愿与家属谈赔偿与和解事,但之后林男又表示,赔偿总额没有达成共识,另外家属要求先给付30万元,但我经济不允许,就不再请求送调解。
法官参酌,一审、二审理期间,林男未表示愿与家属和解之诚意。被害家属向二审法官表示,这起车祸对家属造成很大的影响,一审判决太轻,且林男事后的态度完全感受不到想要和解,告别式也没有来,都很被动。
家属说,有去申请调解,但林男都是被动等待,判一年太轻了,希望判处三年等。林男甚至以没有钱为由,拒绝支付丧葬费用。二审法院审判长询问林男,对于发生本案之想法,林男冷言回称:「我没有什么想法。」
法官认,林男就其所为造成2条宝贵生命消逝,并未有深切反省之意。审酌林男犯罪情况及犯后态度,一审仅判处有期徒刑1年,确嫌过轻。二审法官日前撤销原判,改依过失致人于死罪,处有期徒刑2年。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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