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幼儿园或托儿所任教的老师或教保员,时常因为管教学童而动辄得咎,教育部近日订定及实施「教保服务人员辅导与管教幼儿注意事项」,规定教保服务人员採行的辅导与管教措施,应与幼儿不当行为的情节轻重相当;可以罚4岁以上幼儿站立,但每次不得超过10分钟,每日累计不得超过20分钟。
教育部说,教保服务人员辅导与管教幼儿,应先了解幼儿行为之原因,针对其原因选择处理问题之适当方法,优先採取辅导及正向管教措施,并视情况调整。教保服务人员採行之辅导与管教措施,应与幼儿不当行为之情节轻重相当,有多种同样能达成目的之措施时,应选择对幼儿权益损害较少者。
教育部建议教保服务人员,对幼儿所表现之良好行为与逐渐减少之不当行为,应适当给予鼓励;应教导幼儿,未受鼓励或受到批评指责时之正向思考及因应方法,以培养幼儿承受挫折之能力及坚毅性格;不得因个人或少数人之行为而连带处罚其他或全体幼儿。
教育部指出,教保人员基于导引幼儿发展之考量,得採取一般管教措施。例如,请4岁以上幼儿站立,进行思考反省或调整情绪,但每次不得超过10分钟,每日累计不得超过20分钟;以约定或规制方式,适当限制幼儿参与部分活动,例如因多次破坏教室内之教具、玩具,于约定时间内,幼儿暂时不能参与教具、玩具操作。
教育部说,教保服务人员为制止、排除或预防幼儿危害行为之必要紧急处置措施,非属违法行为。例如,幼儿有拳打脚踢、砸东西、攀爬到危险的地方、情绪过激大声哭闹尖叫等行为,以致有伤害自己或他人之虞时,教保服务人员得运用暂时性之肢体强制力(如环抱、紧抱、带离团体等),协助幼儿停止该危险行为。
教育部也表示,教保人员若对学童有有性侵害、性骚扰、性霸凌、体罚、霸凌、伤害、公然侮辱等行为,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或附设幼儿园之公立学校调查确认,有解聘、免职、终止契约关系,且终身或1至4年不得聘任、任用或进用为教保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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