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南区业务组长林纯美表示,全民健保为强制性社会保险,参加保险与否,非取决于受雇者意愿,即使劳资双方签有「员工自愿不投劳健保切结书」,雇主仍不可规避应替员工投保之责任。
林纯美进一步说明,依《健保法》规定,受雇者应以其受雇之事业、机构为投保单位,受雇者不得基于个人因素以工、农、渔会会员、无职业地区人口、荣民或眷属身分投保。同时雇主亦不得要求员工以其他非适法身分投保,请劳资双方依规定办理投保,亦请公司善尽责任与维护员工权益。
某公司新雇用1名员工,因积欠银行卡债,为躲避债务拒绝办理劳健保投保手续,公司基于省事亦未坚持办理。不久后,未料该员工因不适任遭解雇,双方发生劳资纠纷,遂检举公司未替其投保劳健保等违规情事。由此案例可见,该公司为附和员工要求未办理投保,除引起纠纷之外,亦衍生后续受到行政调查等困扰。
健保署南区业务组长林纯美表示,全民健保为强制性社会保险,参加保险与否,非取决于受雇者意愿,即使劳资双方签有「员工自愿不投劳健保切结书」,雇主仍不可规避应替员工投保之责任。
林纯美进一步说明,依《健保法》规定,受雇者应以其受雇之事业、机构为投保单位,受雇者不得基于个人因素以工、农、渔会会员、无职业地区人口、荣民或眷属身分投保。同时雇主亦不得要求员工以其他非适法身分投保,请劳资双方依规定办理投保,亦请公司善尽责任与维护员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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