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姜姓人妻,去年(111年)6月收到唐女寄的性感照,追问担任医美诊所麻醉医师的锺姓丈夫,这才知道丈夫与担任麻醉护理师的女下属偷腥,愤而向唐女请求损害赔偿200万元。
法院审理,姜姓人妻主张,唐女明知钟男是有配偶之人,竟逾越一般社交,不仅不正常往来还发生性交行为,2人到各大观光景点旅游拍照,在餐馆用餐并亲昵合照,还入住不同旅馆,由钟男拍摄唐女性感照。
姜女指控,唐女侵害配偶权,导致她饱受精神折磨,有焦虑、忧郁、手抖、失眠、体重下降等身心失调症状,经精神科医师诊断罹患急性压力反应,建议接受药物治疗及持续诊疗,并寻求心理谘商。
唐女则向法官指称,自大法官释字第748号、791号解释以来,已变更为配偶彼此间为相互独立自主之个体,不因婚姻关系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性亲密关系自主决定之特定权利。配偶权自非宪法上之权利。
唐女指出,立法者復已明确揭示配偶关系属身分法益,对于他方配偶之人格无实体法上权利,故配偶权非宪法上或法律上权利,婚姻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于现行宪法规范意义下,亦非法律上利益,是夫妻间之婚姻无论因何原因遭破坏,均无从对配偶或第三人请求侵权行为法上之损害赔偿。
唐女说,纵认配偶权属民法第184条、第195条所保障之权利,然释字第791号解释鑑定人张文贞教授明确表示民事侵权行为之对象仅限于具有排他性亲密关系之配偶,不包含第三人,且由配偶权系以配偶间因婚姻契约而互负诚实义务之反面解释可知,主张侵权之一方若与他方并无配偶关系时,自无从径认该他方负有诚实之义务。姜女既未举证被告对其有何诚实义务,不得请求损害赔偿。
唐女表示,钟男110年至111年间,持续利用职务上机会示爱,我因经济状况不佳,为求保有工作,仅能与钟男维持同事情谊,111年5月22日我LINE讯息给钟男,「你在上班时间性骚扰 要求我跟你上床 你用薪水强迫我接受」。
111年6月6日再向钟男表示,欲将2人交往的事告知姜女,目的是希望姜女能遏止钟男的行为,让姜女能及早挽回婚姻,可见我对姜女并无主观上之故意或过失可言。而姜女请求精神慰抚金过高,应以2万元内为妥适。
法官审酌,唐女自108年间到111年间,明知钟男是有配偶之人,仍与其交往并且过从甚密,侵害姜女之配偶身分法益当属重大,致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当属明确。法官认,姜女请求慰抚金200万元,尚属过高,日前判决应以18万元为适当。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