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市一名29岁陈姓男子,前年(110年)3月2日清晨6时许,在龟山区看到A女独自行经该处,一时色欲薰心尾随在后,随即衝上前想要猥亵时,却整个人扑倒在地,A女才惊觉陈男跟踪他,陈男不放弃立即站起身来,强拉A女并强行抚摸A女下体得逞,随即逃离现场。
A女提告后,检警侦查发现,监视器画证实陈男犯行,涉犯刑法第224条之强制猥亵罪,「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检方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陈男先以手拉扯A女后,再强行触碰A女下体,是直接以有形之强制力加诸A女,所为足以压制A女之意志,属强暴行为无误。又陈男行为在客观上已足令人产生衝动及兴奋而引起性欲,主观上亦能满足陈男之色欲,属猥亵行为无误。
法官审酌,陈男为逞一己性欲,强行猥亵A女,显未尊重他人之性自主决定权,并造成A女心理阴影及创伤;陈男于审理中坦承犯行,但未达成和解,法官日前依法简易判决,陈男犯强制猥亵罪,处有期徒刑8月。可上诉。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