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陈姓男大生,去年(111年)12月25日晚间11时许,前往北巿大安区一家夜店饮酒庆生,在店里认识了满18岁的A女,直到隔天凌晨3时许,聚会结束准备离开夜店时,A女不胜酒力喝芒。
男大生便随同A女搭计程车,回到A女的住处,进入房间后,男大生利用A女因酒醉而不知抗拒,性侵得逞。
法院审理,男大生不思尊重A女性自主决定权,对A女身心伤害甚深,本应予以严惩,考量男大生犯案年仅20岁,血气方刚,且犯后坦承犯行,并与A女调解成立,并已如数赔偿,显见犯后已积极弥补自身犯行对A女所造成之损害,男大生确有悔意,依刑法第59条酌减其刑。
法官审酌,男大生对于两性观念、女性性自主权利之尊重尚有欠缺,为深植其守法观念,记取本案教训,日前依犯乘机性交罪,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应于判决确定隔天起3年内,向检察官指定的政府机关、政府机构、行政法人、社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机构或团体,提供240小时义务劳务,并参加法治教育5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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